一、代扣代繳是什么意思代扣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guī)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負責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進行代扣代繳的一種方式。即由支付人在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從所支付的款項中依法直接扣收稅款代為繳納。其目的是對零星分散、不易控制的稅源實行源泉控制。公司付給的私人勞務費不在代扣范圍中,因為還涉及到征收營業(yè)稅問題,所以應由個人憑個人身份證、公司支付證明(加蓋公章)到稅務局申請開具勞務發(fā)票并繳納稅款(8%左右),公司憑對方的發(fā)票支付并在稅前列支。沒有發(fā)票不能稅前列支。二、用人單位代扣工資的情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yǎng)費、贍養(yǎng)費;(4)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三、無故拖欠工資的除外情形“無故拖欠”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guī)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zhàn)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因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除此以外其他情形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guī)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fā)出支付令。我們接觸的最多的代扣代繳,其實就是由用人單位來代扣代繳員工的個稅啊、社保費用啊等等,也就是說單位在代扣代繳這些錢的時候,并不構成克扣工資,但是代扣代繳的金額一定要是嚴格按照國家規(guī)定計算得來,不允許用人單位私自多扣員工工資,否則就會對員工合法權益構成侵權,需要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