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協(xié)議告知函是律師函嗎
律師函是由律師簽的文書,如果解除協(xié)議的告知函是律師接受委托合同簽的,告知函就是律師函,如果是當事人出具的,就不是律師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合同解除程序】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吨腥A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yè)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二、協(xié)議解除的后果
1、合同解除不溯及既往的,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請求賠償損害,那么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受到的損害就無法補救。
2、合同解除溯及既往的,如果只是恢復原狀,那么非違約方訂立合同所支出的費用,因相信合同能夠履行而作準備所支出的人力、物力,以及為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就得不到補償。
3、在協(xié)議解除合同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因解除合同受了損失,如果獲利的一方不賠償對方當事人因解除合同受到的損害,不符合公平原則。
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規(guī)定:
“貨物發(fā)運前,承運人或托運人征得對方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承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應退還已收的運輸費用,并付給托運人已發(fā)生的貨物進港短途搬運費用;
托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應付給承運人已發(fā)生的港口費用和船舶待時費用。
”
4、在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的情況下,債權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張權利,如果債務人不承擔解除合同的賠償責任,他要么不向第三人主張權利以彌補債權人的損失,要么自己獨享主張權利后而取得的利益,使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因此,合同解除后,確因一方的過錯造成另一方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向受害方賠償損害,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應負的賠償責任。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解除協(xié)議的告知函是不是律師函,要看發(fā)函主體而定,如果是律師出具的,就是律師函。
如果是協(xié)議當事人以自己名義出具的,告知函就不是律師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