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辯護律師最早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之日起,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而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刑事案子申訴立案條件是: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枉法裁判行為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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