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動產的抵押權自何時設立?
動產抵押合同自雙方簽字確認后生效。我國動產抵押權模式采用書面成立—登記對抗主義,即動產抵押權依當事人間的書面合同成立,但未**抵押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謂不得對抗 善意第三人,包括兩方面含義:
一方面,合同簽訂后,如果抵押人將抵押財產轉讓,對于善意取得該財產的第三人,抵押權人無權追償,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擔保,或者要求債務人及時償還債務;
另一方面,抵押合同簽訂后,如果抵押人以該財產再次設定抵押,而后位抵押權人進行了抵押登記,那么,實現抵押權后,后位抵押權人可以優(yōu)先于前位未進行抵押登記的抵押人受償。而**抵押登記的,抵押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也即抵押財產登記后,不論抵押財產轉移到誰手中,只要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抵押權人都可以就該抵押財產實現抵押權。
二、動產抵押的標的物范圍是什么?
1.飛機、船舶、汽車等特殊動產。這類動產的特殊性在于其權屬狀態(tài)以登記而確 定,其交易也須進行過戶登記。故而有人稱其為類不動產,亦可稱注冊不動產。對這類動產 強制登記是國家對那些流動性強、價值較大的動產進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對其自可象不動產那樣可通過登記來實現抵押的公示效果。
2.企業(yè)之機器設備、農業(yè)用具、牲畜。這類動產是企業(yè)或農人生產所必須,只能 設立抵押之擔保方式。因而,我覺得對此類動產應當分別設立專門的登記制度及登記機關。應該說,對這種 動產進行專門的抵押登記,規(guī)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比較便于第三人掌握。且這幾類動產流 動性小,采登記制度不會對交易之順暢產生太大影響。但需說明的一點是,可抵押之牲畜應僅限于生產性牲畜,而對于羊、豬、雞、鴨之類不具生產力者,則不應允許設立抵押。
3.企業(yè)之產品、材料等動產。此類動產因其流動性較大,允許設立抵押顯然不利 于對抵押權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護。而采取登記制度,規(guī)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又勢必影響 交易的正常進行。因而,此類動產不應允許單獨設立抵押,但可與企業(yè)其他財產一并設立浮動擔保。
動產抵押的**與不動產抵押的**程序并沒有什么區(qū)別,都是需要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對動產的價值進行認定,而后由銀行或者金融機構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具體情況下還需要簽訂協議來進行明確,避免造成矛盾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