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欺詐,就是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對方虛假的情況,欺騙對方,誘使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而與之訂立合同。
欺詐的種類很多,例如,出售假冒偽劣產品,提供虛假的商品說明書,在沒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對外簽訂合同騙取定金或者貨款等。
欺詐具有以下構成要件:
1、欺詐一方當事人有欺詐的故意。
即欺詐方明知告知對方的情況是虛假的,并且會使對方當事人陷于錯誤而仍為之。
欺詐的故意既包括欺詐人有使自己因此獲得利益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人因此獲得利益而使對方當事人受到損失。
2、要有欺詐另一方的行為。
所謂欺詐行為,是指欺詐方將其欺詐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為,欺詐行為既可是積極的行為,也可是消極的行為。
欺詐行為在實踐中可分故意陳述虛假事實的欺詐和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陷入錯誤的欺詐。
故意告知虛假情況就是虛假陳述,如將劣質品說成優(yōu)等品;
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是指行為人負有義務向他方如實告知某種真實情況而故意不告知的。
3、受欺詐方簽訂合同是由于受欺詐的結果。
只有當欺詐行為使他人陷于錯誤,而他人由于此錯誤在違背其真實意愿的情況下而與之簽訂了合同,才能構成受欺詐的合同。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申請撤銷。
所以虛假合同主體簽訂的合同,被撤銷后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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