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勞動法的規(guī)定,勞動者享有休息權(quán),那么,在勞動者應當休息的時間里要求勞動者加班的,用人單位應如何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呢?我國相關法律對此是如何規(guī)定的,下面,隨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一)8小時外加點:根據(jù)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第三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因此,如果安排勞動者在每天8小時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靠前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150%的工資;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200%的工資
(三)法定節(jié)日加班:勞動法規(guī)定,我國勞動者一年享有 11天法定假,即:
(1)新年,放假1天;
(2)春節(jié),放假4天(農(nóng)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節(jié),放假1天;
(4)勞動節(jié),放假1天(5月1日、2日、3日);
(5)中秋節(jié),放假1天
(6)國慶節(jié),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說,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300%的工資。
(四)計件工資時的加班加點:根據(jù)《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三條規(guī)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jīng)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guī)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zhí)行上述規(guī)定。”
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shù)和工作時間為20.83天和166.6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此進行折算”的通知,如果職工超時加班,則在計算出小時工資的基礎上,乘以300%計算加班費。
附:相關法律依據(jù)
勞社部發(fā)〔2008〕3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根據(jù)《全國年節(jié)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的規(guī)定,全體公民的節(jié)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jù)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shù)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diào)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jié)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shù)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法定節(jié)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guī)定的11天法定節(jié)假日。據(jù)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shù)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shù)×8小時)。
月計薪天數(shù)=(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勞動保障部發(fā)布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0〕8號)同時廢止。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二00八年一月三日
綜上可知,至于具體如何計算加班費用,還要看勞動者是在什么時候加班的,如果是在法定節(jié)假日安排員工上班的,用人單位要支付工資的300%。如果你對此加班工資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你隨時咨詢我們的本站,我們將盡快為您具體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