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權抵押權質權順序是什么?
留置權、抵押權和質權的效力優(yōu)先順序為:
1、留置權。
2、已登記抵押權。
3、質押權。
4、未登記的抵押權。即抵押權和質押權的優(yōu)先順序取決于抵押權是否登記。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條,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后十日內**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yōu)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故留置權優(yōu)先于抵押權。
第四百一十五條,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二、留置權與抵押權和質權是什么關系?
1.性質不同,抵押權和質押權是約定的,但是留置權是法定的;
2.具體實行不同,當債務人不覆行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就可以實行抵押權和質押權,而留置權的實行還得經過一定的程序。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移財產的占有,而把財產作為債權擔保的標的,作為債權覆行的擔保,當債務人不覆行債務的時候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以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處分該財產,并因處分所得的價值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
前款規(guī)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
前款規(guī)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
留置權抵押權還有質權的執(zhí)行的先后順序要按照不同的情況來分析,因為抵押權的先后執(zhí)行要根據是否已經登記來判斷,三種權利的性質是不同的,三種權利的具體實行也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