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權質押和抵押的區(qū)別
1、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chǎn)、特別動產(chǎn)(車、船等);質押則以動產(chǎn)為主。
2、抵押要登記才生效,質押則只需占有就可以。
3、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xiàn)留置效力。
4、抵押權的實現(xiàn)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而質押則多直接變賣。
二、股權質押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
1、《公司法》:
靠前百三十八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靠前百三十九條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靠前百四十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guī)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靠前百四十一條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fā)生轉讓的效力。
靠前百四十二條發(fā)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fā)行股份前已發(fā)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shù)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guī)定。
靠前百四十三條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2、《民法典》(起實施):
第四百四十三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xié)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guī)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