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人們總是會將質押和抵押這兩種擔保方式混為一談,其實這這兩種擔保方式有許多的不同點?,F(xiàn)在,我們將在下文就質押和抵押的區(qū)別為您做具體說明,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關地法律問題。
質押和抵押的區(qū)別有哪些?
1、質押的概念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以其占有的財產優(yōu)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為質物。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
前款規(guī)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2、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一定財產作為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提供抵押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財產稱為抵押物;債權人則為抵押權人,因此享有的權利稱為抵押權,為擔保物權的一種。抵押設定之后,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抵押物的變賣價款較其他債權人優(yōu)先受償。抵押物可以是動產或不動產,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強制執(zhí)行的財產不得作為抵押物。
3、質押與抵押的區(qū)別
1)、抵押***移對抵押物的占管形態(tài),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占管形態(tài),由質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
2)、一般來說,抵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抵押人承擔責任,質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質押權人承擔責任。
3)、債權人對抵押物不具有直接處置權,需要與抵押人協(xié)商或通過上訴由法院判決后完成抵押物的處置;對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經過協(xié)商或法院判決,超過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債權人就可以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