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經(jīng)傳喚不去的,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qū)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jiān)視居住、予以逮捕。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未被羈押,因此不能折抵計算。
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fā)《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zhí)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
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jù)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一般是因為當事人因為整體或其他原因不能夠在監(jiān)獄進行服刑,那么主要是向監(jiān)獄方進行申請取保候審即可,監(jiān)獄方會根據(jù)提供的材料來看是否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如果是屬于取保候審的條件,就會要求進行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否會被通過,需要根據(j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來進行確定。
如果當事人患有疾病或者是已經(jīng)懷孕,那么是可以進行申請取保候審的,然后再等待法院進行開庭。
法院會根據(jù)犯罪嫌疑人和原告所進行提交的實際證據(jù)來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