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現在生活的改善,我國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大部分家庭可能不僅僅只有一套住房,所以很多開發(fā)商都大力修建房屋,所以房屋買賣合同***,層出不窮。而城市化用地需求,現在日益增長,許多開發(fā)商都著眼于像農村或者是近郊的地方進行開闊土地,所以很多具有農村戶口的人民通過拆遷的程序變成城市戶口,但是他們居住在安置房內的情況比較多。
安置住房,是否有產權證?
安置用房的住房性質與小產權房或者是商品房有一定的區(qū)別,目前大部分安置房都是劃撥土地,也就是他們不同于商品房,沒有商品房的產權證,但是被安置人員有自己的房屋產權證,只是房屋產權性質為劃撥土地,劃撥土地的房屋進行買賣的時候,需要支付劃撥土地建房轉商品房性質的相應價差款。而目前小部分安置房,它是具有商品房性質的,也就是說,房屋拆遷,當時就是由開發(fā)商直接與拆遷的人員進行的協商,補償的拆遷款,直接可以換購商品房,那么它們所拿到的安置房產權證直接就具有商品房性質。
土地劃撥所取得的安置房,所以不同于商品房,但是他們一樣需要繳納相應的稅費,但是一般農村戶口的人民轉為城市戶口,其經濟收入和生活水平一般比較低,所以***一般會調整其繳納稅費的金額。同理,安置房在交房,五年后是不能進行買賣的,如果交房超過五年,一般根據個人需求,有可能會購置新的房屋變賣,
現在的房屋,那么他可以進行商品房買賣?
買賣一般需要繳納3%左右的土地出讓金。現實生活中許多農村人口并不僅僅只有農村一套房屋,可能乎在城市打工,已經購置了一套房屋,那么在拆遷安置的時候,可能會得到一套房屋,此時房屋所有權人,會將自己所得的安置房進行買賣,但此時安置房并沒有交付給他,也就是說產權證還沒有發(fā)放到他的手上,此時買受人與出賣人進行交易存在一定的風險,如果出賣人在房產證下發(fā)前將房屋賣給他人,也就是常說的一房二賣情況,并過戶給他人,那么其他的買受人就不會再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所以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fā)生,你把買賣雙方會適當先繳納一定的定金,并簽訂相應的安置房買賣合同,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果違約將會帶來什么后果。
在安置房產權證下發(fā)之后,以及買受人實際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之后在群額進行付款。其實不管是安置房,或者是商品房,他們的性質都是滿足人們的住房需求,有些人選擇安置房的原因,可能是安置房的金額會比商品房更加便宜,但是不管買哪一種房子都會存在著風險,為了規(guī)避風險,我們最好是先做出約定,并簽訂合同,這是對雙方權利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