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規(guī)定是什么?
自由裁量權,是指法官在訴訟過程中,在正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基礎上,基于案件的基本情況,根據(jù)衡平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則,對案件事實或者法律適用問題酌情作出裁判,或者是在多種合法的法律解決方案之間進行合理選擇。
1、自由裁量權是法官在審判過程中的權力。自由裁量權是行使審判權的一種權 力,故在訴訟外的一切權利均不屬審判權,也談不上自由裁量權。
2、自由裁量權是法官處理案件的權力。法官獨立審判是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前提條件,自由裁量權的主體只能是承辦案件的法官,包括獨任法官、合議庭成員和參加決定案件審判結果的審判委員會委員。
3、自由裁量權是對當事人權利作出處分的權力。自由裁量權是一種決定權,其處分的對象是當事人的實體權利或訴訟權利。不包括為了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法官行使的諸如訴訟指揮權、訴訟處分權、釋明權等與審判權相關的權能。
4、自由裁量權是在法律限定的范圍內由法官根據(jù)自己的意志進行裁量的權力。自由裁量權只能在法律對有關事項無明確規(guī)定或只規(guī)定了處理的原則、幅度或范圍時行使。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是根據(jù)自己的法律意志進行的,而法官意志決定于正確的司法理念,即法官個人的法律意志要和國家的法律意志保持一致。法官在處理具體案件時的個人意志要受到尊重,不能以領導意志、行政意志或其他個人的意志為轉移。
二、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權的表現(xiàn)
1、法官在查清案件事實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查清案件事實,是正確適用刑法的前提。從定罪角度說,查清了刑事案件的事實就確定了定罪的事實根據(jù);就司法實務而言,查清案件事實的關鍵在于審查判斷證據(jù),而這一活動離不開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2、為了獲取事實“真相”,歷史中曾采用過許多認識標準,如神意標準,理性標準,實踐標準等。
3、法官在選擇適用法律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選擇刑法規(guī)范是要從諸多的刑法條文中找出適用于本案的刑法規(guī)范,即所謂“找法”活動,其目的是為處理本案尋找法律根據(jù)。
4、從定罪的角度說,在案件事實已查明的基礎上,法官需要對照刑法所規(guī)定的有關犯罪構成,形成一個相似犯罪構成群的認識范圍,進而在這些犯罪構成群中最終選定一個與案件事實最吻合的犯罪構成,或者排除所有的犯罪構成而確認無罪。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給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權,法官是依照法律的條文判案的。但是當法律空白、沖突時,法官有依據(jù)案情的要求,獨立判斷、權衡并作出合理決定的權力。而且,自由裁量必須在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