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有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指依法使用國家所有土地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非常廣泛,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境外的企事業(yè)單位和個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國國有土地條件的,都可以成為中國的國有土地使用者。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用途是什么?
由于中國法律禁止土地買賣,國家土地所有權一般不能流轉,因而國家對國有土地的處分權主要是對土地使用權而言,劃撥、出讓或者確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權利,都可以理解為對土地的一種處分。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因此,國家土地所有權中的處分權有一部分也可以有限制的由土地使用者來行使。在農(nóng)村,農(nóng)民使用國有土地和使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除了在法律概念上不同外,其他方面已沒有本質的區(qū)別。國家在收回農(nóng)民長期使用的國有土地時也要給以適當補償。依法有償受讓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成為一種完整意義上的財產(chǎn)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贈與、繼承、抵押,與一般通過劃撥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同的是“有償”、“有期”,這是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對使用權進行的一種限制,是實現(xiàn)土地所有權的一種措施。
《土地法》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的規(guī)定: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jīng)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行舊城區(qū)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者申請續(xù)期未獲批準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jīng)核準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guī)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特征
1、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從國家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一項民事權利
2、國有土地使用權是相對獨立的物權,屬于用益物權
3、國有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使用年限
按照土地用途不同使用期限也不相同。
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居住用地七十年;
工業(yè)用地五十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期限為土地使用權證上的土地使用期限減去該土地已經(jīng)使用的年限,剩下的年限就是可以使用的年限,到期后可以申請續(xù)期。
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經(jīng)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