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人壽最近新推出一款重疾險——平安福澤安康,由《平安福澤安康兩全保險》、《平安附加福澤安康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和《平安附加福澤安康多重重大疾病保險》組合而成。
(一)滿期生存保險金
(1)若選擇的保障期限為至被保險人80歲,被保險人于保險期滿時仍生存,則按主險合同及附加提前給付重大疾病合同所交保費(fèi)之和的128%給付滿期生存金,本合同終止;
(2)若選擇的保障期限為至被保險人80歲,被保險人于保險期滿時仍生存,則按主險合同及附加提前給付重大疾病合同所交保費(fèi)之和的150%給付滿期生存金,本合同終止。
(二)身故保險金
(1)基本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人身故,按身故時本主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基本身故保險金;
(2)特別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于第5個保單周年日后(含)身故,除了基本身故保險金,還將按以下比例給付特別身故保險金。
第5年之前身故:無
第5-10年身故:5%*本主險合同基本保險金額
第10-15年身故:10%*本主險合同基本保險金額
第15年至期滿身故:每滿5個保單年度,給付比例依次遞增5%,以此類推
(一)重大疾病保險金(80種重大疾?。?/p>
(1)基本重大疾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初次確診合同約定“重大疾病”,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給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險金。
(2)特別重大疾病保險金
若初次確診合同約定“重大疾病”若發(fā)生于第5個保單周年日后(含),除基本重大疾病保險金外,將額外給付特別重大疾病保險金,一次為限,按以下比例:
第5年之前:無
第5-10年:5%*本附加險合同基本保險金額
第10-15年:10%*本附加險合同基本保險金額
第15年至期滿:每滿5個保單年度,給付比例依次遞增5%,以此類推
給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險金或特別重大疾病保險金后,本附加險合同終止,主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與現(xiàn)金價值減少至零,主險合同需給付的滿期生存保險金或身故保險金也為零。
(二)特定輕度重疾保險金(50種特定輕度重疾)
(1)基本特定輕度重疾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初次確診合同約定“特定輕度重疾”,但此前未發(fā)生過“重大疾病”,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20%給付基本特定輕度重疾保險金,一次為限。
(2)特別特定輕度重疾保險金
若初次確診合同約定“特定輕度重疾”若發(fā)生于第5個保單周年日后(含),此前未發(fā)生過“重大疾病”,除基本特定輕度重疾保險金外,將額外給付特別特定輕度重疾保險金,一次為限,按以下比例:
第5年之前:無
第5-10年:5%*基本特定輕度重疾保險金
第10-15年:10%*基本特定輕度重疾保險金
第15年至期滿:每滿5個保單年度,給付比例依次遞增5%,以此類推
給付基本特定輕度重疾保險金或特別特定輕度重疾保險金后,特定輕度重疾保險金責(zé)任終止,本附加險合同繼續(xù)有效,基本保險金額不變。
(一)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等待期后確診初次發(fā)生合同約定“重大疾病”(靠前次重大疾?。┖?,按照以下方式承擔(dān)重大疾病保險金責(zé)任:
1.基本重大疾病保險金
(1)在初次確診發(fā)生靠前次重大疾病起180天后,確診發(fā)生靠前次重大疾病所屬組別以外的其他組別中的重大疾病,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第二次基本重大疾病保險金。
該次確診為本附加險合同所述的第二次重大疾病確診。給付第二次基本重大疾病保險金后,本附加險合同繼續(xù)有效。
(2)在第二次確診重大疾病起180天后,確診發(fā)生靠前次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屬組別以外的其他組別中的重大疾病,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第三次基本重大疾病保險金。
該次確診為本附加險合同所述的第三次重大疾病確診。給付第三次基本重大疾病保險金后,本附加險合同終止。
(二)特別重大疾病保險金
若符合以上基本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條件的第二次重大疾病、第三次重大疾病發(fā)生是第5個保單周年日后,除給付上述基本重大疾病保險金外,還將額外給付第二次、第三次特別重大疾病保險金,按以下比例:
第5年之前:無
第5-10年:5%*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險金額
第10-15年:10%*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險金額
第15年至期滿:每滿5個保單年度,給付比例依次遞增5%,以此類推
第二次、第三次特別重大疾病保險金都給付一次為限。